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钻石钱柜餐饮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陈小东。
委托代理人王金,该会所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经济开发区钻石钱柜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钻石钱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钻石钱柜公司于2016年6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钻石钱柜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钻石钱柜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钻石钱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