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9号原告:潘骏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代理人:曾会源,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双科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投资人:朱楚华。
被告:朱楚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骏文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双科汽车用品商行、朱楚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骏文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骏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潘骏文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