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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马水娟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952号
案件名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马水娟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马水娟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5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马水娟汽配经营部。

经营者:马水娟。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马水娟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潍柴���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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