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669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海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颖。
被告郑州市二七亚亚洗化商行,经营者:刘永臣。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A公司)诉被告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商贸公司)、被告郑州市二七亚亚洗化商行(经营者:刘永臣,以下简称亚亚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檀颖、被告五爱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颖、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的经营者刘永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五爱商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三A公司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产品;
3、被告五爱商贸公司赔偿原告三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十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庭审中,原告三A公司明确其主张保护的是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实与理由:三A公司于1997年1月7日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924330),200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了“三A”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620620),200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624728),以上商标均注册为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扑克牌、纸牌。
原告三A公司成立于1984年12月3日,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将企业建成行业领导者,生产的扑克牌畅销国内市场,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同时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包括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924330号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扑克牌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的“5A扑克”与原告三A公司的产品是同类产品,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624728)极为近似的包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行为系借用依附于原告三A公司相关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削弱了三A公司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和良好商誉,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
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三A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告三A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三A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863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三A公司是“”图形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924330)的所有者,核准续展注册至2017年1月6日,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3、(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318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三A公司是“”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624728)的所有者,核准续展注册至2021年8月27日,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4、工商登记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被告五爱商贸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5、工商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的诉讼主体资格。
6、(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140号公证书一份及封存产品、原告三A公司正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7、(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333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04年6月原告三A公司的三A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原告三A公司的924330号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4年12月原告三A公司的三A牌扑克牌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8、公证费500,购买公证物品费用10元,证明原告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9、律师费发票10000及委托代理合同。
10、差旅费1010.5元,立案差旅费95元,补交个人信息及查档483.5元,开庭差旅费437元。
证据8、9、10证明原告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五爱商贸公司对原告三A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不清楚,但与本案诉争的商标1624728无关;
对证据3无异议,但与五爱商贸公司的商标不相似;
对证据4无异议;
对证据5无异议;
对证据6不予质证;
对证据7不清楚,拒绝回答;
对证据8、9、10认为五爱商贸公司不侵权,这些费用与五爱商贸公司无关。
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称,其对原告三A公司的所有证据不发表意见。
其对侵权不知情,因为与韩海林关系好,韩海林给了其几条,可能是店里别人卖给了原告三A公司一条,其对这件事不知情。
被告五爱商贸公司答辩称:1、原告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624728)含有通用名称和图形,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通过对比,三A公司注册号为1624728的图形文字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扑克”,字母“A”即扑克牌中的“A”,也不具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性含义。
至于装饰框架,虽同为长方形,但都是基于扑克牌的形状设计,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装饰框架为曲线,五爱商贸公司的注册商标框架为花纹。
五爱商贸公司的包装盒外观设计还印有五爱商贸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五爱”(注册号3061475)。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三A公司主张五爱商贸公司使用了与原告三A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包装,缺少事实依据。
2、直观效果:把两个图案放在一起,相关大众很容易区分。
3、读音不相近,“三A”与“五爱”发音不同。
4、产品出处不相关,“河南五爱”与“宁波三A”不同。
5、五爱商贸公司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
6、五爱商贸公司产品的独特性、新颖性表现为:四周美术花边组图构思独一无二,属于创新花边;
中间部分“5A”艺术字是独创的;
下半部分五爱、五角星也是独创的,且是注册商标,是1624728号商标不具有的。
7、著作权人的创作描述的是一幅休闲场景(5A包装含创作原意):在绿色的大地上(绿底斜纹);
在花草和树枝组成的自然环境里(四周花边);
休闲时刻有5A扑克(突出5A品牌);
有两条龙在游动,寓意生活游刃有余,中国人以龙为吉祥之兆。
8、三A公司强调1624728号商标是驰名商标无根据。
9、五爱商贸公司曾对包装进行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于2013年9月到期并公示过,行业都能使用,三A公司无权干涉使用。
10、五爱商贸公司于2012年销售过5A扑克,后因专利保护到期,又因韩海林身体状况不佳,未能正常经营,××,停止销售两年多,谈不上利润。
而仿制5A五爱扑克的厂家越来越多。
请求驳回原告三A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五爱商贸公司为支持答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2、注册商标证书。
经庭审质证,原告三A公司对被告五爱商贸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作品登记证书应该能分辨登记的是哪几个图形,版权登记机关应该盖有作品登记专用章,一般为省级,被告五爱商贸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是国家,有异议。
作品登记证书上应该加盖版权局的公章,五爱商贸公司提供的证书加盖的是“自愿登记章”,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被告五爱商贸公司提供的附图不符合通常的登记情况,包装盒没有展开,不知其登记的是什么。
作品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即使合法,产品的登记是5A系列,创作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在原告1624728号商标及NO.2020产品之后,不能形成在先权利。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注册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5月6日,同时该商标只是一个文字及小图形商标,跟原告三A公司主张的版面商标无关联性。
综上,被告五爱商贸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侵权商品是合法生产销售。
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称,其什么都不知道。
被告亚亚洗化商行答辩称,其没有侵权,韩海林与其关系好,知道其喜欢打牌就给其送了一些扑克,其本人没有销售过,是否侵权其不知道。
原告三A公司拍的照片中的门头、其他信息都是偷拍的。
被告亚亚洗化商行未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1年8月28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A”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扑克牌,纸牌,注册证号第1624728号,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
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原告三A公司的商标:(注:“扑克”放弃专用权)原告三A公司生产的NO.2020扑克牌包装正、反面均使用了其上述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
每包内装10副扑克牌,每副扑克牌也均有包装盒。
包装的正、反面相同,如下图:(外包装)(每副扑克包装)1997年1月7日,宁波斯丽艾实业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扑克牌、纸牌等,注册证号第924330号,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
1997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自200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
2004年6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载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三A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三A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扑克牌商品上的(注册证号924330)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有效期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三A公司颁发的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载明,三A公司的扑克牌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五爱商贸公司提供的第306147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2003年5月7日,郑州市二七海林百货商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五爱”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上部图案为圆内有五个字母A呈五角形均匀分布,中间为一A的艺术体,圆形下方为“五爱”文字。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扑克牌,注册证号第3061475号,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
诉讼中,五爱商贸公司认可该商标有效期已过。
因三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淮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2月15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与吕箐翎一同来到郑州市万客来食品城万客来北院1排40号悬挂“亚亚日化”招牌的店铺。
吕箐翎对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
在该店铺内,随行人员程静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5A”标识的价格为人民币10元的扑克牌一板,消费结束后该店铺提供了店铺名片。
对上述过程,秦淮公证处出具(2016)秦证经内字第314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店铺名片”及相关照片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购物品封存后由三A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公证书所附名片显示有“亚亚日化”、“刘永臣”、“地址:郑州市南三环万客来北院一排40号”等内容。
公证书所附店铺门头照片显示,门头上部有较大的“亚亚日化”的招牌。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一板内装10副扑克牌,每副扑克牌也均有包装盒。
包装的正、反面相同。
包装同时标注了其产品型号“NO.5018”,并将“五爱”商标改变排列顺序使用,同时标注“河南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
包装底纹为斜纹。
(外包装)(每副扑克包装)亚亚洗化商行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永臣,登记经营地址先后为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北院1排40号、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郑密路中原第一城C区5幢112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化妆品,文具,洗化。
另查明:1、五爱商贸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国作登字-2014-F-00165173,作品名称:5A系列NO.5018NO.5588NO.5009NO.5088,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韩彬,著作权人:韩彬,创作时间:2014年8月26日,登记时间:2014年11月26日。
登记机构签章为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
登记证书附图四张,其中一张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的正、反面相同。
五爱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颖称韩彬系其儿子。
2、原告三A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供秦淮公证书出具的金额为500元的发票一份;
委托代理合同及10000元律师费发票;
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发票等差旅费发票,金额共计1015.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三A公司依法获得第1624728号“三A”组合的注册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扑克牌,与原告三A公司第1624728号“三A”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的正、反面与三A公司第1624728号“三A”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布局相同,仅对部分构成要素作出了改变,将“三A”改变为“5A”,将大长方形边框改变为花边,将竖向底纹改变为略倾斜,改变龙形图案的形状。
原告三A公司作为扑克牌的生产、销售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三A公司将其“三A”组合商标使用于其产品包装,同时构成其产品的包装图案,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告五爱商贸公司在其产品包装的正、反两面均使用了与三A公司“三A”组合商标整体排列布局相同的标识,使用方式与三A公司对其“三A”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相同,亦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两者构成要素有所不同,但该差别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对两者作出准确区分,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弱化了“三A”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两者构成近似。
五爱商贸公司未经三A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三A公司第1624728号“三A”组合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A公司要求五爱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五爱商贸公司系整体使用了与三A公司“三A”组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非仅使用其中某一构成要素,因此五爱商贸公司辩称“三A”组合商标含有通用名称和图形,三A公司无权禁止其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爱商贸公司辩称其包装盒外观设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但其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作品创作时间及登记时间均晚于原告三A公司“三A”组合商标的注册时间,不构成在先权利,因此,不影响本案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五爱商贸公司辩称其曾对涉案包装进行过专利保护,于2013年9月到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享有在先权利,因此五爱商贸公司据此抗辩三A公司无权干涉其使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亚亚洗化商行销售了侵犯三A公司“三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亦属侵犯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A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三A公司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付1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出庭参加诉讼,对其支付的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
由于三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五爱商贸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五爱商贸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三A公司及其“三A”组合商标的知名度,产品的销售价格,五爱商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亚亚洗化商行(经营者:刘永臣)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郑州五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