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3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蓬江区惠而多商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路****。
经营者:王昌义。
被执行人:王昌义。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江区惠而多商店、王昌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3执9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