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
负责人:邵忠强,该市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珍,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