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5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北大道永新工业区鹏程制衣厂经营者,住广东省怀集县。
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被害人滕某授权,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北大道永新工业区的鹏程制衣厂内,聘请工人生产假冒“VKVinceKlein”(第13049065号)的男性磁疗生理内裤后销售给他人。
2016年6月24日上午,民警与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制衣厂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厂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男性磁疗生理内裤,当场抓获陈某某,并现场查获带有“VinceKlein”字样的男性磁疗生理内裤成品13800条、半成品600条;
带有“VKVinceKlein”商标的吊牌11000个,带有“VKVinceKlein”字样的唛头11000个,带有“VKVinceKlein”商标的防伪标签11000个,带有“VKVinceKlein”商标的薄膜包装袋4000个和一本笔记本。
被告人陈某某上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9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韦某、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营业执照,“VKVinceKlein”内裤正品照片,笔记本,佛山市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案情简介及附件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9600元,侵犯了国家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展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