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5278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5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598号西关茗苑小区**幢*号。

经营者:季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季民副食品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