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6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磊发烟酒超市,经营者王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磊发烟酒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磊发烟酒超市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磊发烟酒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