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高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师东村。
法定代表人罗文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慈溪市高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慈溪市高美电器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高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