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9民初4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德县恒信陶瓷洁具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保德县东关镇康乐路。
经营者:王月玲。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德县恒信陶瓷洁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降低为1万元,并于2021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保德县恒信陶瓷洁具门市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保德县恒信陶瓷洁具门市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多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撤诉退还的25元,共计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