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464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小郑玩具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城西路东综合楼底层店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00WT40。
经营者:郑志情。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小郑玩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小郑玩具商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