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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369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莉,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青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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