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如海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如海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冠县如海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