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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7号
案件名称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豪尼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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