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亮玉,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亮玉为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亮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亮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亮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陈亮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光明代理审判员 卢 慎代理审判员 胡四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