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31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阳世纪财联超市,住所地:滕州市龙阳镇龙阳村。
经营者朱述恩,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姜屯镇种寨村***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建军,该超市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家玉,该超市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龙阳世纪财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