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8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春艳。
委托代理人刘喆,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春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