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道东,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共和村2社。
法定代表人李德琴,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新村**栋401。
法定代表人余明。
原审被告余明(系成都市武侯区亮莊家具厂业主)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文道东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榭丽香家具厂、原审被告深圳市亮莊家具有限公司、余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知民管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文道东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道东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道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