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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汇友数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审被告:汇友数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健。

上诉人深圳市摩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汇友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36000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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