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216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786520-9。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江北区倪海金副食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3楼338号。
经营者:倪海金,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北区倪海金副食批发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