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仑,云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文红,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住昆明市盘龙区/div>委托代理人龙云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淑羽,自然人情况不详,系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淑羽、马文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淑羽、马文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7.5元,减半收取为2228.75元,由原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