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西同与汪东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224号
案件名称张西同与汪东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西同;汪东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同。

委托代理人**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东海。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西同与被上诉人汪东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张西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张西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西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西同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

已经汪东海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因其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西同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张西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张西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