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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淘陶易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双欧陶瓷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1-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淘陶易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双欧陶瓷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淘陶易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双欧陶瓷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佛山市淘陶易建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64695。

法定代表人胡计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双欧陶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241391。

法定代表人吴友灿。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淘陶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陶易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双欧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欧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亦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淘陶易公司起诉被告双欧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其中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被告双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作为不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淘陶易公司选择向被告双欧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本案的侵权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没有管辖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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