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5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二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先,经理。
被告:邹平县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王店。
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驻地。
负责人:张承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晓,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