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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南京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嵇伟云。

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及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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