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每日购超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二组。
经营者杨烽。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每日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每日购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