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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荷月与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林荷月与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荷月;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51号原告:林荷月,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丽。

委托诉讼代表人:刘海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真真,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荷月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林荷月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荷月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荷月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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