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51号原告:林荷月,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丽。
委托诉讼代表人:刘海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真真,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荷月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佳鑫塑料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林荷月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荷月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荷月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