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4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苗廷、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量贩好又多朱建明加盟店。
负责人朱建明,系该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量贩好又多朱建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量贩好又多朱建明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量贩好又多朱建明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