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丝绸市场温州路中区*幢。
投资人谢德定。
委托代理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并没有侵害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世纪华联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