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67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6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菲菲。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

经营者:李金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