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滨海县大套乡秀蕾小店,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大套小街。
经营者洪长云。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大套乡秀蕾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滨海县大套乡秀蕾小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