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宏信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五区42东。
经营者:杨志亮。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宏信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