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戚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新区碧螺春街12号3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珍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邹峰,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苏州市苏品家具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北京天下合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美凯龙家具建材市场内二层C8020。
原告戚麟诉被告苏州市苏品家具有限公司(简称苏品家具公司)、北京天下合木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下合木商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戚麟的委托代理人冯涛、被告苏品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天下合木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麟诉称:戚麟于2011年2月16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030268609.x的名为“电视柜(JB09-B)”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依法缴纳年费,涉案专利权现为有效。
戚麟发现苏品家具公司制造、天下合木商贸公司经营的“苏梨旗舰店”销售的型号为“电视柜(JB09-B)”的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戚麟的涉案专利权,导致戚麟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
且苏品家具公司未经戚麟许可,擅自制造并在全国多地设立“苏梨家具店”,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此外,苏品家具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大量图片进行宣传,招募经销商,从事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故戚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苏品家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2、天下合木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3、苏品家具公司赔偿戚麟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被告苏品家具公司答辩称:涉案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侵犯戚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苏品家具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时间短、开设门店不多、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戚麟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依据。
请求驳回戚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下合木商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戚麟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苏品家具公司、天下合木商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麟在一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戚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