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年并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清徐县徐沟义友新型建材厂。
经营者陈某,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郭某,山西嘉玉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嘉玉律师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徐县徐沟义友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湖南邱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