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自庭,男,1945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政府东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炳新。
委托代理人周志保。
原告张自庭诉被告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庭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自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自庭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