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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庭与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张自庭与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自庭,北京市力正锅炉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自庭,男,1945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政府东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炳新。

委托代理人周志保。

原告张自庭诉被告北京市力正锅炉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庭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自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自庭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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