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小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小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紫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