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
经营者:赵百双,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洪昌,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啸英,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上福缘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