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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临刑执字第2181号
案件名称李乃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乃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181号罪犯李乃江。

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

上列罪犯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莒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乃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乃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乃江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乃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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