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5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福万家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陵阳镇驻地,经营者朱世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福万家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