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5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县新市镇佳丽服饰广场,住所地新市镇京源大道中央广场135号。
经营者游伟健。
委托代理人王燕清,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佳丽服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