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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达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1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达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上海亚达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148号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萧伟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琳琦。

被告上海亚达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季照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达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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