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会长。
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祝才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
经营者杨祝才。
被告兴化市源杰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粮食交易市场148号。
被告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祝才粮食经营部、兴化市源杰精制米厂、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5年12月18日以其已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