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2928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极速百货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购物中心二层218号商铺。
经营者:李红燕。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极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