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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金樽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368号
案件名称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金樽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涿州金樽酒厂;北京京峪佳酿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酒易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368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易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9号楼四层A37。

法定代表人:王嘉欣。

被告:北京京峪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丁家洼村村委会南160米。

法定代表人:吴国敏。

被告:涿州金樽酒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1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敏。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酒易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峪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涿州金樽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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