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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30502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0502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凯旋路13-15号。

经营者:李锦华。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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