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0502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凯旋路13-15号。
经营者:李锦华。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绍兴市袍江丰年餐馆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