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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仙春与施仙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98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仙春与施仙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仙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8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仙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仙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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