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6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余慧,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韡豪,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名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江津东路与月堤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成,湖北名珠药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北名珠药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名珠药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名珠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