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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坤与张亮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2号
案件名称陈维坤与张亮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维坤,张亮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陈维坤,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张亮莹,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陈维坤诉被告张亮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将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现原告陈维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维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维坤负担。

剩余2900元退回原告陈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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