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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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